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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