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