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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