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