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