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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