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