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