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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