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