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