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