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售基金份额;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报送解决方案,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持有人利益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