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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