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