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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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