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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