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及变更注册

第四十条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应当在公开募集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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