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五)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