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