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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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