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