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种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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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