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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