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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