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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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