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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