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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