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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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