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