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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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