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