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在注册审查中可视情况征求基金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