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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