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