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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