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