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费 用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