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