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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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