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