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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