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