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