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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