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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