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