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