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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