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登记申请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