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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