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八条

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四)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 (五)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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