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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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