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对具有本规则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执照持有人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