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或者携带有效执照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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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