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航空安全员训练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行政及辅助人员,按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训练。 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按照民航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自评,符合承训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自评报告,并报民航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
从事航空安全员训练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行政及辅助人员,按要求组织实施相关训练。 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按照民航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自评,符合承训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自评报告,并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