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照持有人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继续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执照持有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者有未终结的刑事诉讼的; (二)执照持有人连续12个月以上且未超过15个月未履行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的; (三)执照持有人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过程中,因未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征候或者事故的。 执照持有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